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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中心依托單位發(fā)生與備案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(如分立,、合并、重組以及經(jīng)營業(yè)務發(fā)生變化等),牽頭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報告,,經(jīng)審核仍符合備案條件的,資格不變,;不再符合備案條件的,,自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中心備案資格。原認定的中試中心參照此條進行重新備案,。
第十八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,撤銷省級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中心備案資格,自撤銷之日起,,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省級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中心:
(一)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,、安全事故或環(huán)保事故等;
(二)牽頭建設單位,、概念驗證中心或中試中心存在弄虛作假,、科研失信、違反科技倫理等情況,;
(三)無故不參加年度績效評價,,或者連續(xù)2年年度績效評價不合格的;
(四)已不再具備概念驗證和中試服務能力的,;
(五)其他情況,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,自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,。